晋升也需要有试用期吗?


我在一家酒店做销售员。今年9月从销售协调员升到销售经理,要经历三个月的试用期(不用重新签劳动合同)。试用期内,我的工资和奖金不变。11月30日应该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,但是到目前为止,我还没有看到任何评估表或者试用期转正的通知。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已经过了试用期? 魏源郑昊对劳动法的答复: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、互相认识、互相选择而确定的考察期。试用期内,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。劳动法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约定试用期作了选择性规定。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”。 在实践中,雇主经常滥用试用期。通过设置试用期和入职后的工资差距,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。为防止这种现象,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。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,不得设置试用期;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;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;三年后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。” 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。就用人单位而言,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基本素质和品行,看是否与其劳动职责相称。发现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。对于员工来说,员工可以利用试用期多了解一下用人单位的情况,看看自己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是否如招聘中所说,然后再去考察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工作,是否对这份工作感兴趣,是否愿意长期从事这份工作。如果你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,或者用人单位的情况不符合你的预期,员工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。所以试用期一般只存在于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初。 塞布丽娜的故事发生在塞布丽娜晋升到塞布丽娜的职位,也就是塞布丽娜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。这时的“试用期”就不再是上面所说的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期,而应该理解为公司对你在新的岗位上能否成功所设定的一个考察期。所以此时不能适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。 公司调动员工岗位,无论是晋升还是降职,都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,一般需要征得员工同意。同时公司会有一套员工晋升和使用的规则和程序,公司有权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。对于升职,员工不会拒绝。但塞布丽娜在所谓的“三个月试用期”后是否会转正,还要看公司的相关规定。 所以升职是否需要“试用期”是公司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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